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简化货运车限

广大驾驶员朋友:

为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的“十不准”规定》,减少填报、审批环节切实方便参与城区货运车辆驾驶人办理通行证,现就武都区城区货运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区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对货运车辆入城实行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限行区域及时段

1、东起栈道湾大桥甘泉街(十五号路)以西五凤街(十三号路)、天池街(十一号路)、万象街(九号路)、三滩街(七号路)、乞巧街(五号路)、祁山街(三号路)、梅园街(一号路)、官鹅街(零号路)长江大道全段及阶州大道全段。每日7:00-21:00禁止通行。

2、西起西堤路以东梁园路丁字至管理站、体育场丁字、南大桥十字、盘旋路十字、建设路丁字至东江梁彩虹桥丁字。每日7:00-21:00禁止通行。3、东起东江梁阶州大道彩虹桥以西至清水沟大桥以东北山路全段;油橄榄基地以西建设路十字、盘旋路街心花园十字、南桥路丁字、新市街十字、西关十字至管理站为24小时禁止通行路段。

三、过境武都城区货运车辆一律实行避高峰时段分流绕行。(绕行路线为:长江大道体育丁字路——南大桥十字路——盘旋路大桥十字右转到江南大道——栈道弯大桥右转——长江大道东延伸段驶离本辖区)。城区高峰时段为:早上7:00—9:00、中午11:00—12:30、13:30—15:00、下午17:00—20:00。

四、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货运车辆以及城市公共服务部门(包括市政、园林、环卫、邮政等部门)的作业车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通行证,并负责实施和解释。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四款之规定。处二百元罚款,记三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指的货运车辆包括: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货车、挂车、拖拉机、农用低速载货汽车、正三轮摩托、正三轮电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

七、本通告自年6月1日起施行,与本通告有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具体办理流程请详阅附件

附:《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货运车辆城区通行证管理细则》

特此通告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货运车辆城区通行证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的申请、办理、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客货运车辆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武都区城区道路通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业务的审批办理由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

第三条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核发坚持货运车辆“夜间运输为主,日间通行为辅”的指导方针,遵循“总量控制、保障需求、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实行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线路、通行时间电子抓拍和路面查缉的方式管理,一辆货运机动车核发一个通行证,不得转借或挪用。所有办理通行证车辆在城区高峰期内不得通行,否则一律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处罚。城区高峰时段为:早上7:00—9:00、中午11:00—12:30、13:30—15:00、下午17:00—20:00。

第五条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发放范围是向城区运输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以及重点工程建设物资,确需进入城区限行区域行驶的货运机动车,主要包括以下货运机动车:

(一)工程抢险类车辆: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广电、通信、市政抢修、车辆施救等专门作业车辆;

(二)工程运输类车辆:用于工程建设拉运混凝土、建筑渣土、泥浆及其它工程建筑材料等作业车辆;

(三)城市配送类车辆:用于报刊、邮政、搬家、物流快递等单位的车辆;

(四)日常生活运输类车辆:用于运输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粮油副食及超市配送的运输车辆;

(五)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用于市区禁止通行区域内的企业、专业市场、仓储基地、物流园等单位运输货物的车辆;

(六)危化品运输车辆:用于汽(柴)油、燃气、医用气(液)体、医疗废弃物及其它危化品的运输车辆;

(七)其它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

第六条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按照时间、空间规则分为长期通行(有效期为12个月)、临时通行(有效期为6个月)。

第七条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的核发遵循下列规则:

(一)工程抢修类车辆核发长期通行证;

(二)工程运输类车辆核发临时通行证(确需保障的重点工程除外);

(三)城市配送类车辆按照核载质量区别核发长期通行证;

(四)日常生活运输类车辆按照核载质量区别核发长期通行证;

(五)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核发长期通行证(确需保障运输重点物资的除外);

(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核发通行证。

第八条办理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必须经检验合格有效,且无未处理、未缴款状态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记录。

第九条办理货运机动车城区通行证时,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用于确认车辆审验信息);

3、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于确认车辆技术参数);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5、车辆无违法信息证明(可到交警大队申请打印)。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还应当提交:

1、运输企业道路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3、驾驶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4、押运员身份证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5、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6、运输汽(液)体罐检证明;

7、紧急切断装置检验报告;

8、运输(供货)合同。

(三)商砼车还应当提交:

1、商砼车需求方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2、列入政府重点工程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3、需要连续浇筑(打筏板)的商砼车需提供建设局、环保局、执法局共同签署意见的证明。

(四)渣土运输车辆还应当提交:

1、区执法局审核发放的渣土排放证(一个项目一个证);

2、区执法局审核发放的渣土准运证(一辆车一个证);

(五)建材及水泥运输车辆还应当提交:

1、工程需求方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2、建设局相关的审核意见;

(六)城市物流配送公司运输车辆还应当提交:

1、物流配送企业的资质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现在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省(市)物流协会的审核意见;

3、喷涂统一颜色,并按照规定喷涂车辆编号。

(七)拉运生鲜肉禽蛋、蔬菜副食品、餐饮食品餐具配送、医药器械药品配送的车辆还应当提交:

1、上述各类物资配送的不少于三份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2、政府平抑物价或保障民生的菜篮子工程等还需商务局的证明材料;

3、医疗器材或药品配送需食药监督局的审核意见。

(八)工程抢险车辆及特种作业车辆还应当提交:

1、具备工程抢险功能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广电、通信、市政抢修、车辆施救等单位的证明;

2、具备特种作业功能的运钞、环卫清扫、洒水、吸污、垃圾运输、标线施划、园林绿化,路灯、信号灯及监控设施维护、车载吊车等单位的证明;

3、上述单位雇用的社会车辆,应当提供上述单位的长期雇用协议;

4、工程抢险车原则上都应当是统一喷涂了黄色的抢险车辆标志的车辆。

(九)其它无企业、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还应当提交:

1、电动三轮车购车发票或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2、电动三轮车合格证书;

3、驾驶资格证明。

第十条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减少通行证审批流程。申请人到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七楼),通行证办理民警,并填写《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通行证办理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通行证管理系统并核发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为了提高城区道路的通行效率、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大队每月定期对参加城区货运车辆驾驶人,举办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凡申请办理长期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必须每月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第十三条持通行证通行的各类货运机动车必须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段等要求通行。

第十四条持通行证通行的各类货运机动车必须保持车牌及放大号清晰,否则按照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十九项处罚。

第十五条凡申请办理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意并遵守本细则之规定,否则取消通行证资格。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凡是申请并办理通行证的货运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并严格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甘肃省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照法律上限予以处罚并取消通行资格。

1、货运企业车辆一月内连续发生闯红灯、超速、违反通行规定等严重交通违法的比例超过10%的;

2、个人车辆一月内连续发生闯红灯、超速、违反通行规定等严重交通违法超过3次的;

3、不按时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的;

4、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5、有酒驾、醉驾、毒驾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6、货运车辆未按期参加检验的;

7、驾驶人驾驶证在实习期内的;

8、驾驶人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的;

9、有3个以上未处理违法信息经通知无正当理由延期一个月不接收处理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审核:宋亚平

监制:吴继忠

编辑:茹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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