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年森林草原防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年森林草原防灭火

命令

武政发〔〕50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一、时间与范围。全区草原防火期为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防火期为年1月1日至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二、发布禁火令。在高火险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禁火期内,严禁野外一切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林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三、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乡镇(街道)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强化监管和安全检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预警预报,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做到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详细,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相关职责。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四、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林区、牧区火源管控,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和联防联保四条“防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在交通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按要求摆放“防火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检查、登记或扫码;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听劝阻,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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