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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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陇南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第一次会议:1、审议通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原则同意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审议通过了《陇南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陇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修订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陇南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7个科,9个管理部。从业人员人,其中,在编人,非在编5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新开户单位87家,净增单位54家;新开户职工人,净增职工人;实缴单位家,实缴职工人,缴存额15.99亿元,新增开户单位同比下降8.42%,新增开户职工和缴存额分别同比增长1.89%、6.81%。年末,缴存总额.9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79%;缴存余额68.18亿元,同比增长15.4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年,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6.86亿元,同比下降35.2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42.9%,比上年减少27.84个百分点。年末,累计提取总额37.7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2.1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10.9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1.54%、6.56%。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9亿元。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85.93亿元,贷款余额46.0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8%、14.62%、11.7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7.56%,比上年末减少2.2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2.异地贷款:年,发放异地贷款笔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4万元。

(四)资金存储: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3.04亿元。其中,活期4.73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45亿元,1年以上定期17.86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7.56%,比上年末减少2.2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25万元,同比增长12.21%;存款利息.2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72万元,增值收益利息.88万元,其他8.44万元。

(二)业务支出:年,业务支出.12万元,同比增长10.78%;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78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3万元,其他0万元;其他支出1.21万元。

(三)增值收益:年,增值收益.86万元,同比增长13.54%;增值收益率1.6%,与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万元。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万元。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年,管理费用支出.92万元,同比下降15.25%。其中,人员经费.82万元,公用经费.16万元,专项经费.9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万元,逾期率0.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7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3.88%,国有企业占11.48%,城镇集体企业占0.04%,外商投资企业占2.3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灵活就业人员占0.05%,其他占0.51%;中、低收入占99.43%,高收入占0.5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4.63%,国有企业占26.93%,城镇集体企业占0.05%,外商投资企业占6.5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6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7%,灵活就业人员占0.4%,其他占2.15%;中、低收入占99.73%,高收入占0.27%。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9.0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7.69%,租赁住房占1.2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5.6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48%,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4.8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1.93%,高收入占8.0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6.1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7.16%,比上年末增减少5.6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1.09%,90-(含)平方米占36.67%,平方米以上占32.24%。购买新房占89.41%(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7.1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55%(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8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4.4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57%,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9.52%,30岁-40岁(含)占49.14%,40岁-50岁(含)占15.95%,50岁以上占5.39%;首次申请贷款占89.3%,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7%;中、低收入占99.44%,高收入占0.56%。

(四)住房贡献率。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7.75%,比上年减少37.9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等事项的通知》,与疫情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疫情结束后办理补缴,补缴后认同为连续缴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与疫情相关证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截止去年6月底,共为3家企业缓缴资金65.38万元。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陇南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等七科室,下设武都区等九管理部。

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甘肃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甘肃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兰州银行。

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甘肃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甘肃农商银行、兰州银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方面。缴存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限元/月,下限元/月。缴存比例按照《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调整为:双向不低于10%,不超过24%。

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房屋共同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自8年中心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以来,尚无缴存人员申请提取。

年,陇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未变化,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武都区城区最高额度为5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个贷率由去年底的69.81%下降到67.56%,住房公积金贷款量占全市住房贷款的37.16%。

年陇南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1.50%基准利率执行。

年陇南市住房公积金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二套房年利率为同等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年,我中心与税务总局实现数据实时查询。中心拓宽网上业务办理渠道,进一步提高了业务离柜率。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年,我中心信息系统云3升级,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推进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无。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无。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2月26日

监制:叶毅监审:米晨东

编辑:李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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