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陇南市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

相关要求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名称可以使用字号,字号由规范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姓氏、人名和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有关规定。

成立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发起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在拟成立的活动地域、行业(职业)领域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全省性社会团体会员应具有广泛性,在9个县(区)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区)有会员分布,会员分布较少的特定行业除外。

成立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要有合法的财产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应为国内。注册资金实行实缴制。在市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异地商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在市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其中以“研究院”冠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在市、县(区)级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在市级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元;在县(区)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元。

成立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为捐赠资金,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本单位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供稿:民间组织管科

编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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