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要闻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吊销
王伟(男,4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年7月21日10时33分许,驾驶甘NJ10-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上路行驶,在江武线KM+M处被执勤民警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和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肖剑(男,27岁,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铺处乡村民),年2月22日07时43分许,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在平绵高速成武段51KM+M(米仓山隧道成县往武都方向)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马成德(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年3月4日20时许,驾驶甘KH号小型轿车,在兰渝线KM+M(武都区汉王镇固水子村)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3、王谢德(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鱼龙镇村民),年6月15日18时20分许,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江武线KM(现国道线95KM+M柏林镇杨庄村)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4、张海红(女,31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年4月22日17时30分许,驾驶甘KH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安化镇樊家坝村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5、权有生(男,46岁,甘肃省宕昌县新城子乡村民),年12月6日10时30分许,驾驶甘A号低速货车,在宕昌县新城子乡立坪山弯道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6、王平(男,2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年8月5日00时40分许,驾驶川BTS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国道线KM+M(武都至宕昌方向行驶)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7、李伟峰(男,60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居民),年6月26日17时许,驾驶陕CA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江武线83KM+M(康县平洛镇中寨村)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8、王天虎(男,28岁,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洪祥镇村民),年5月5日11时43分许,驾驶甘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兰渝线KM+M(文县中庙镇后梁村路段)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9、王学平(男,37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白河镇村民),年7月8日7时0分许,驾驶甘K号三轮汽车,在礼县白铨路2KM+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0、年亚强(男,28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年7月4日20时50分许,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礼县城区中山十字北滨河路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1、董军红(男,26岁,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居民),年12月9日11时0分许,驾驶甘ECQ号小型轿车,在礼县洛马线43KM+M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并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马小强(男,31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村民),年11月14日00时00分许,醉酒驾驶甘K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康县S线14K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罗城礼(男,33岁,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岸门口镇村民),年11月6日21时28分许,醉酒驾驶甘K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康县S线16KM(县政府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3、韩照东(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南阳镇村民),年5月23日16时00分许,醉酒驾驶甘K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国道线KM+M(宕昌至武都方向行驶)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4、刘迟娃(男,43岁,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长道镇村民),年10月31日19时0分许,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徐合线44KM+M(礼县祁山乡武侯祠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5、王郭林(男,39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草坪乡村民),年9月7日17时30分许,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礼县郑坝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6、李宏伟(男,36岁,甘肃省礼县城关镇居民),年10月13日0时30分许,醉酒驾驶甘EBD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新华十字东新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7、陈建平(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年10月15日0时54分许,醉酒驾驶甘KCJ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中山路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8、任浪(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年10月28日0时5分许,醉酒驾驶甘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城区新华十字东新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9、郑伟俊(男,34岁,甘肃省礼县盐官镇村民),年11月23日23时39分许,醉酒驾驶陕EG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盐官镇东桥头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0、宋兴文(男,52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马河乡村民),年10月24日15时35分许,醉酒驾驶甘KA号小型轿车,在礼县秦汉大道城关镇十字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1、余宁(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年10月25日1时49分许,醉酒驾驶甘KH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中山路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2、宋月辛(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雷王乡村民),年11月2日0时2分许,醉酒驾驶甘AVD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南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3、韩建军(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居民),年11月2日3时2分许,醉酒驾驶甘EH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城建十字南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4、王真(男,42岁,甘肃省礼县石桥镇村民),年10月27日1时26分许,醉酒驾驶甘EX号小型面包车,在礼县城区新华十字东新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5、王亚军(男,34岁,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湫山乡村民),年11月1日23时13分许,醉酒驾驶甘E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礼县城区新华十字东新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6、宋建银(男,47岁,甘肃省礼县雷王乡村民),年10月28日1时16分许,醉酒驾驶甘BP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东台大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7、张彦龙(男,30岁,甘肃省礼县城关镇居民),年10月23日21时50分许,醉酒驾驶甘EH号小型轿车,在礼县城区北滨河路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8、张勒早(男,42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外纳乡村民),年12月6日18时23分许,醉酒驾驶甘KA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城区陇南饭店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19、李文生(男,5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村民),年11月9日18时58分许,醉酒驾驶甘K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东江镇健民桥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0、王刘存(男,29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蒲池乡村民),年11月25日17时40分许,醉酒驾驶甘KB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都区两水前村三岔路口右转弯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1、张理通(男,38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林乡村民),年11月30日22时40分许,醉酒驾驶甘KG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教场小学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2、蒲蒋利(男,30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村民),年12月3日4时许,醉酒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在武都区城区桥南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3、彭巧军(男,32岁,甘肃省舟曲县大川镇村民),年9月26日22时00分许,醉酒驾驶甘P号小型面包车,在宕昌县南苇路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4、赵育平(男,26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村民),年9月22日21时30分许,醉酒驾驶甘AYY号小型轿车,在宕昌县城区岷江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5、沈选清(男,31岁,甘肃省宕昌县官亭镇村民),年9月29日21时7分许,醉酒驾驶新A3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城区岷江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6、赵王忠(男,52岁,甘肃省宕昌县木耳乡村民),年10月8日21时00分许,醉酒驾驶甘AT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宕昌县官鹅大桥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7、尚马军(男,25岁,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两河口镇村民),年9月28日1时00分许,醉酒驾驶甘K64号小型面包车,在线KM+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28、王路得(男,44岁,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镇村民),年9月9日19时30分许,醉酒驾驶甘K号三轮汽车,在宕昌县尖尕山处被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处。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拟吊销你们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之规定,你们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登报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陇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来源:陇南之声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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