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印

近日,《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

本《办法》的考核是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

考核采取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评价各县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七个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情况,按照《陇南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成各县(区)绿色发展指数。按程序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考核《陇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公众的获得感。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组根据各县区考核实际得分,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严重生态环保破坏事件等情况综合评定,划定考核等级,向全社会公布。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通报批评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政绩,干部奖惩任免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细化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增强了考核评价工作操作性,对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深化实施“”发展战略,加快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办发〔〕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督促各县(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县(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年度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陇南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附件1)实施,主要评价各县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七个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县(区)绿色发展指数。

第七条年度评价在每年省上评价结果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目标考核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目标考核工作。

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陇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具体按照《陇南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附件2)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牵头负责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县(区)。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7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委组织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委组织部,并对相关数据和专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委组织部汇总各县区考核实际得分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严重生态环保破坏事件、明察暗访督查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通报批评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具体考核等级划分由考核牵头部门在评价考核工作方案中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联合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区),年度政绩考核评定为一般以下等次,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县(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办发〔〕40号)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县(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县(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县(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县(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陇南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附件1

陇南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计量

单位

指标

类型

权数

(%)

数据来源

一、资源利用(权数=29.3%)

1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1.83

参照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2.75

参照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2.75

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4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2.75

参照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5

用水总量

亿立方米

1.83

参照省水利厅

6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2.75

参照省水利厅、省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1.83

参照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省工信委

8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83

参照省水利厅

9

耕地保有量

万公顷

2.75

参照省国土资源厅

10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公顷

2.75

参照省国土资源厅

11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1.83

参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

12

资源产出率

元/吨

1.83

参照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0.92

参照省环保厅、省工信委

1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0.92

参照省农牧厅

二、环境治理(权数=16.5%)

15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2.75

参照省环保厅

16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75

参照省环保厅

17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2.75

参照省环保厅

18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2.75

参照省环保厅

19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0.92

参照省环保厅

2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83

参照省建设厅

21

污水集中处理率

%

1.83

参照省建设厅

22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

0.92

参照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

三、环境质量(权数=19.3%)

23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2.75

参照省环保厅

24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率

%

2.75

参照省环保厅

25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2.75

参照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26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2.75

参照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27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1.83

参照省水利厅

28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1.83

参照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29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0.92

参照省农牧厅

30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千克/公顷

0.92

参照省统计局

31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千克/公顷

0.92

参照省统计局

四、生态保护(权数=16.5%)

32

森林覆盖率

%

2.75

参照省林业厅

33

森林蓄积量

万立

方米

2.75

参照省林业厅

34

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

%

1.83

参照省农牧厅

35

湿地保护率

%

1.83

参照省林业厅

36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公顷

0.92

参照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

37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公顷

0.92

参照省水利厅

38

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

%

1.83

参照省林业厅

39

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

公顷

0.92

省国土资源厅

五、增长质量(权数=9.2%)

40

人均GDP增长率

%

1.83

参照省统计局

41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人

1.83

参照省统计局

42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83

参照省统计局

43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83

参照省统计局

44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

1.83

参照省统计局

六、绿色生活(权数=9.2%)

六、绿色生活(权数=9.2%)

45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0.92

参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46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

%

0.92

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47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

%

1.83

参照省公安厅

48

绿色出行(城镇每万人口公共交通客运量)

万人次/万人

0.92

参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

49

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

%

0.92

参照省建设厅

50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0.92

参照省建设厅

51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1.83

参照省水利厅

52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0.92

参照省卫生计生委

七、公众满意程度

53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参照省统计局

注:1.为了和省上保持一致,权数参照省上部门提供的数据。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相关专项规划等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总权数为%,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十三五”期间,以年为基期,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县区绿色发展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2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计算公式为:

(N=1,2,…,52)

其中,Z为绿色发展指数,Yi为指标的个体指数,N为指标个数,为指标Yi的权数。

附件2

陇南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子目标

分值

目标来源

数据来源

一、资源利用

30

1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10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3

规划纲要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3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3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4

能源消费总量

3

规划纲要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5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3

规划纲要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6

用水总量

3

规划纲要

市水务局

7

耕地保有量

3

规划纲要

市国土资源局局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

规划纲要

市国土资源局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9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5

规划纲要

市环保局

10

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年均值

5

市环保局

11

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12

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

5

规划纲要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13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3

规划纲要

市环保局

14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3

规划纲要

市环保局

15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3

规划纲要

市环保局

16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3

规划纲要

市环保局

17

森林覆盖率

2

规划纲要

市林业局

18

森林蓄积量

3

规划纲要

市林业局

19

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

2

规划纲要

市农牧局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20

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20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

四、公众满意程度

10

21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10

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2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扣分项

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

“一票否决”项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项

注:1.附件2的各项指标为《陇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能源消费总量”子目标主要考核各县(区)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4.“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县(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区)得4分,其他县(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1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县(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发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被国家通报批评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具体由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根据《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县(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县(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供稿:古长春、刘荣军;

编辑:李列;审核:侯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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