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117方案解读十七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关于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持把扶贫开发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照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评和保障“六个精准”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推动扶贫攻坚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坚持把扶贫开发成效作为检验和考核干部政绩的重点,着力引导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扶贫开发主战场,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实践中培养、考察和选拔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除正职以外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的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关于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以市委、市政府制定的“1+17”精准扶贫方案,及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关于全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重点,主要考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扶贫工作职责、推进分管领域扶贫工作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
第六条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1.主要目标。包括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的情况。
2.片区攻坚。包括专项扶贫,即财政扶贫资金和省上整合的“”扶贫资金集中向特困片区安排,每县区每年主攻一个特困片区等情况;行业扶贫,即行业部门涉农项目资金向特困片区打捆安排等情况;社会扶贫,即协调开展东西协作扶贫,中央、国家级单位定点扶贫,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致富带头人助力扶贫等情况。
3.基础设施。包括动力电覆盖,即贫困自然村动力电覆盖,实现贫困村户均配变电容量等情况;危房改造,即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完成等情况;饮水安全,即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情况等;通村道路,即实施建制村通畅工程,新增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等情况。
4.产业培育。包括农业特色产业,即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种养业覆盖贫困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提升等情况;电商扶贫,即试点村网店建设,电商扶贫人员培训,电商物流园区建设等情况;乡村旅游,即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建设,旅游扶贫村建成,拉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等情况。
5.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即贫困村卫生室建设,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标准提高,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配置等情况;教育扶贫,即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贫困家庭中职学生接受免费职业教育等情况;村级文化场所,即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达标,贫困村乡村舞台建设及运行等情况。
6.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即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提高等情况;劳动力培训,即特困片区贫困人口中劳动力培训,实现精准培训全覆盖等情况;易地搬迁,即特困片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落实等情况。
7.财政金融。包括财政投入,即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当年清理收回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用于扶贫开发等情况;小额信贷,即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贫困户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农业保险对贫困户的覆盖等情况;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即村级扶贫互助资金项目覆盖贫困村,互助资金助农增收等情况。
8.生态环境。包括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即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农业污染物排放水平降低等情况;林业生态和林业经济,即森林覆盖率,林木绿化率,林果产业面积、产值情况,贫困群众林果产业纯收入等情况;村容村貌整治,即贫困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及新农村建设等情况;土地整治和地质综合治理,即贫困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工程完成等情况。
9.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即推进干部“逢提必下”制度与精准扶贫工作深度融合,贫困乡镇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精准扶贫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等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即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队伍建设情况;驻村帮扶,即联村联户与扶贫攻坚深度融合,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运转、作用发挥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即围绕资金使用、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等,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对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中涉及的评价要素,由各职能单位(见附表1)负责提供指标涵义的说明,研究制定当年量化评价标准,并提供县(区)相关基础数据。
第三章计分办法
第八条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按百分制考核计分,由六个方面组成:
1.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权重为45%,由考核组按照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2.县(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权重为20%,直接利用市督考办考核结果。
3.市级领导评分。权重为10%,由联系县(区)的市级领导对县(区)评分(见附件4),如多名市级领导评分,按平均分计算分值。
4.县(区)党政正职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分。权重为10%,由县(区)党政正职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扶贫工作职责及扶贫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评分(见附件5),计算平均分。
5.民主测评得分。权重为10%,由考核组负责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并计算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5+“不称职”票数×0)÷有效票数×。
6.个别谈话得分。权重为5%,由考核组负责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开展情况,并计算得分。个别谈话得分=(“优秀”票数×1.0+“称职”票数×0.8+“基本称职”票数×0.5+“不称职”票数×0)÷有效票数×。
第九条县(区)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得分的计算方法为:综合得分=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得分×45%+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得分×20%+市级领导评价×10%+县(区)党政正职评价×10%+民主测评得分×10%+个别谈话得分×5%。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实行动态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和重点工作督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年度集中考核与省上考核同步开展,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建省市考核组。考核组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和市委、市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参加。
2.县级自评。县(区)党委、政府对照全市“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案及扶贫开发重点任务,形成自评报告。
3.集中考核。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大会测评、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集中考核。
(1)民主测评。通过召开民主测评会,填写民主测评表(见附表2),了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和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县(区)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为:县(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干部;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正职;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民主测评一般在扶贫工作汇报和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县(区)党政正职代表班子和个人汇报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述职述廉;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只提交书面报告,不再做大会汇报。扶贫工作汇报材料及述职述廉报告提前印发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
(2)个别谈话。通过与干部职工面对面谈话,填写个别谈话评价表(见附件3),了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及发挥职能作用情况。个别谈话的范围为: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综合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正职;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4.收集相关评分结果。考核组收集相关评分结果,其中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结果由市扶贫办负责衔接提供;各县(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由市督考办提供;市级领导评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结果;县(区)党政正职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评分由县(区)提供。
5.综合量化评分。考核组根据各项评分结果,进行量化评分(见附件6)。
6.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组根据量化评分结果,提出党政班子成员等次建议。评定“优秀”等次时,要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其他考核的县级干部一并综合考虑,一般掌握在所有被考核干部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五章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评定为优秀(90分以上干部超过“优秀”限额的,按得分高低顺序取),80—90分(含80分)的评定为称职,60—80分(含6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称职。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得分,直接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扶贫工作连续两年名次靠前的县(区),可适当增加“优秀”比例,扶贫工作连续两年名次在后两位的,适当减少“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产品质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排查化解突出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考核组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准确界定责任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相关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
第十五条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等次建议,由考核组报市委组织部、市督考办、市扶贫办审核,经市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市委审定。
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减贫摘帽”县(区),基础条件差、扶贫任务重但工作努力、成效显著、考核名次进步明显县(区)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择优予以提拔重用。
第十八条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所在县(区)排名靠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确实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要进行组织调整,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对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采取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措施。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在市委领导下进行,考核期限为—年。
第二十一条市直有关部门加强考核指标的监测,对考核指标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跟踪督导,严肃问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加强考核工作监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督考办、市扶贫办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并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和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核查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其他县级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陇南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陇发〔〕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期限内“减贫摘帽”县(区)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督考办、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琼编辑:张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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