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陇南市地名管理办法三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二)
第十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实行分级申报审批或核准备案制度。
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确需以人名命名的,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武都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和其他需标明地名、具有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命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余八县城区道路、桥梁和其他需标明地名、具有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命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广场、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公路站、线等名称,按照管辖
,由其主管部门分别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重要名称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由其主管单位报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武都区城区内的,由主管单位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预售商品房名称,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报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武都区城区内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开发区名称,按照管辖权限,由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十)机场和铁路站、线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但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民政部门意见,审批后应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十一)居民地名称,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门、楼牌号,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
(十三)公共交通车站、点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武都区近郊范围内的,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其余八县范围内的,由县区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前款所列范围内具有本市城市标志性、区域性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名名称,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时,相关部门应当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以书面形式说明并附地图,同时填写《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申报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申请,应当积极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理。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县区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报送单位并要求其予以更正。
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市部分地名可以实行有偿命名和使用,有偿命名和使用的具体方案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定。
供稿:区划地名科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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